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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更新于2017-08-30

简单介绍了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类型,土地使用权抵押如何办理,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如何办理。

1.介绍

土地使用权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里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有偿、有期限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没有期限的限制。

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人根据国家法律、文件、合同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分别不同种类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规定。通过土地划拨及乡(镇)村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通过这种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除了法律规定的使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外,可以无期限地使用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如果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角度来考察,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2.类型

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取得的方式分为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划拨、出租、授权经营等。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按照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四个主要指标进行分类,一级类主要按土地用途,二级类按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进行续分,所采用的指标具有唯一性;

按照统一的指标,城乡土地同时划分,实现了土地分类的“全覆盖”。这个分类系统既能与各部门使用的分类相衔接,又与时俱进,满足当前和今后的需要,为土地管理和调控提供基本信息,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同时,还可根据管理和应用需要进行续分,开放性强。本分类系统能够与以往的土地分类进行有效衔接,不至于由于新分类造成土地基本信息的“断档”。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土地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3.抵押办理

土地使用权抵押流程:

1、除国家机关、公益设施外,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3、村镇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涉及所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4、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必须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基础。若土地登记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应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再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按份共有的土地,应按各占土地的比例,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将土地分摊给各土地使用者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5、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该土地上的房屋等附着物同时抵押。

6、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时,抵押人必须与经依法登记确认的土地使用者一致。抵押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合法组织或者自然人,企业法人等的分支机构未需要注意的是地上没有附着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抵押的,不受理报件。地上有附着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需提供双方就处置土地时优先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承诺书。属于分割土地设定抵押登记的,需提供具有土地勘测定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抵押土地界线图,并由抵押双方共同认可。抵押期满后涉及法院裁定需处分土地的,应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兰线图。

4.转让办理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金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向受让人收取的政府放弃若干年土地使用权的全部货币或其他物品及权利折合成货币的补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存量房屋转让后改变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金额、服务业等用地的,受让方须向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是按照土地等级、土地用途、建筑容积率来确定的,它相当于外商投资企业5年的土地使用费,其具体计算公式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面积x5年土地使用费x容积率系数。

其中,容积率系数在1.8以内(包括1.8)的,按100%计算;超过l.8的部分,按50%计算。如果原出让土地并不改变用途的,则毋须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一律全额缴入国库,实行中央和地方3:7比例划分。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如何办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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