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市场化,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度本办法。第二条本办适用于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第三条住房补贴按职工个人月工资基数的35%计算,并按月随工资发放。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执行职级工资的职工,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事业单位职工,为基本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之和。 第四条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从1999年1月1日起计算发放,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调入的职工,从次月起计算发放。住房补贴发放至职工本人离退休为止。第五条下列职工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一)辞职的;(二)被辞退的;(三)被开除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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