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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确权诉讼是可以提起自诉讼吗?

提问者:沉醉不知归路
浏览次数:1144
分类:房产知识
提问时间:2017-07-28

问题详情及描述:

全部回答(4)

  • 回答该问题2017-08-02
    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可以选择行使或不行使,而直接进行行政诉讼;并且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光只审核程序合法性,对行政行为内容的合法性也应当审核。本案中,原告不必经过变更登记、异议登记后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是有法可依的。
    综上所述,异议登记制度的意义在于,在登记的有效期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对有异议的不动产不能行使处分权。异议登记制度是利害关系人用于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法律制度,但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也不是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维护不动产权利的必经程序
     
  • 潇洒出风尘 回答该问题2017-07-28
    建议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在没有另一方同意的话情况下房管局给过户了,房管局存在过错,可以提其行政诉讼,起诉房管局。
     
  • 红烛昏罗帐 回答该问题2017-07-28
    异议登记是否是提起行政确权诉讼的前置程序,目前存在很大的分歧,基于物权法的规定,本案中刘某起诉房管局撤销李某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抵押贷款登记,符合行政诉讼法可诉性要求,不需先经过变更登记、异议登记后才能提起诉讼。根据物权法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基于此条规定,如果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但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登记机构无权进行裁决并依职权更正,在发生不动产权利争议...显示全部
     
  • 回答该问题2017-08-02
    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诉讼。确认之诉具有以下特征: 只确认民事法律关系,不确认权利与义务。法院只能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做出支持或者驳回的判决。
    房屋确权之诉:就是权利人通过向法院诉讼让法院确定房屋产权归属的诉讼。《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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