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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 (二)家庭年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无房和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统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市政府引进人才、残疾人、烈军属、城市重点工程拆迁居民、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承租市直管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住房腾退租住房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
申请条件是: 1、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具有市区(武进区、新北区、钟楼区、天宁区、戚墅堰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未婚家庭;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4、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440元(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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