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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职工失业满5年或满2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有关证件和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退休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失业期间,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建翻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并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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