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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宁波市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 (2)申请贷款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3)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三个月以内;大修自住住房竣工后三个月以内; (4)首付款,购买首套房商品房不低于30%,二手房不低于40%;购买第二套房,统一为60%且利率上浮10%;购买经济适用房为20%;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购买商品房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为购房人作阶段性担保; (7)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上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8)宁波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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