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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单位注销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二份: (1)单位分立、合并的,提供单位批准设立文件及分立、合并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2)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注销工商登记等证明文件; (3)单位被营业吊销的,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文件; (4)单位批准终止(退出市场)的,提供上级单位批准终止文件; (5)单位转至其他区县的,提供整体转移业务的《转移通知书》; 3.由主管部门、清算组织或托管中心为已终止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分别提供与注销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清算组织证明、托管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二份; 4.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件。
《天津市伤、病托管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伤残等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残疾人证》“伤残等级”为一至二级,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方可提取公积金。 异地缴存证明或开户证明应记载“收款人名称”、“收款账号”和“开户银行”,并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印章。其中,“收款人名称”应为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死亡职工公积金余额不足2000元(含2000元)的,提取人不能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可由死亡职工配偶或同户籍亲属办理提取,并签署《住房公积金提取责任声明》(柜台提供,本人填写)。(补充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与公积金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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