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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政策法规: 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出现逾期记录的,应提高其首付款成数。 (1)近两年出现的逾期记录累计超过3次但未超过6次的,属于购买首套住房,或属于已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属于已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2)近五年出现过连续3期或累计超过6次逾期记录的,属于购买首套住房,或属于已有一套住房并已相应结清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属于已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3)近两年出现超过连续3期或累计6次逾期记录的,属于购买首套住房的,或已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属于已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60%。 (4)借款人同时有多种逾期记录的,以情况最严重的为认定标准。 (5)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认定,参照《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批相关事项的通知》。 (6)通过核实借款申请人银行流水明细,确属信用卡年费的逾期记录,可不纳入逾期期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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