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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单没有法律效力,合同上面有章,但是我们交了公正费之后公证处会给我们一小张的那个受理通知单,通知单上面有一半的章,但是里面没有填写内容。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将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受理通知单是公证处制作并发给公证当事人的、告知公证处受理其公证申请的法律文书。受理通知单应记明,申请人的姓名(名称)、申请公证的事项、申请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受理日期及承办人。申请人或其他代理人(代表人)应在受理通知单回执上签名。 此外,公证处还要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公证、收养公证、借款合同公证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在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当事人应按规定标准向公证处缴纳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你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同意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但由于房子没有实际过户,所以相当于房主还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房屋所有权依照不动产登记依旧属于房主,房主有权将房屋抵押,但由于房屋抵押后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于买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可以上诉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根据上述规定,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能进行交易,即使交易也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即所谓的“过户”)。只有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才受国家法律保护,而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买受人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这对购房人来说存在很大的风险。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合理地履行。虽然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死亡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仍然有权要求享有合同权利,具体到你所述明的案件当事,其法定继承人享有的合同债权就是你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的权利。当然,合同法主张缔约自由,如果死亡方当事人的继承人同意解除合同,法律也不会加以干涉的。但实务中,你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时,应当要求死亡方继承人提供其享有继承权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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